衡水市群众工作三级调处制度

衡水市群众工作中心  #  日期:2020-05-31    来源:衡水市群众工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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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以事要解决为目的,实现群众信访事项接待、受理、调处、办理、督办和办结等工作的高效运转,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河北省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调处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为群众提供热情、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条 调处工作实行三级调处。即:一级接访室调处,二级联合调处,三级重点调处。第三级调处是本市群众信访事项的最终调处。
第四条 衡水市群众工作中心(以下简称市群工中心)实行联合接访,开展市级党政领导接访、联合调处、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复查复核和网上信访、视频接访、邮政信件等服务工作。各项服务工作均围绕三级调处工作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一级调处
第五条 一级调处即接访室调处。主要对属于本单位、本辖区的群众信访事项进行调处。
第六条 接访室调处责任主体为入驻单位。主要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来访事项进行调处;同时,对群众通过网上信访、邮政信件等渠道反映的信访事项,也纳入接访室调处范围。
第七条 接访室调处由入驻单位具体实施,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群众信访事项及时接待并出具受理或不受理告知书。能够当场办理的,立即作出答复和处理;需要经过调查核实方可办理的群众信访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上访群众。
第八条 责任单位对不能当场办理的群众信访事项,要按照《河北省信访条例》规定在60日内办结;对疑难的群众信访事项可按程序上报申请延期30日办结;如还不能办结的,可申请进入二级调处。
第三章 二级调处
第九条 二级调处即联合调处。主要对涉及两个单位以上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群众信访事项进行调处。
第十条 二级联合调处主要包括一级调处无法解决的、涉及多单位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重访的群众信访事项。同时,群众通过网上信访、邮政信件等渠道反映的属于第九条范围的群众信访事项,也要纳入联合调处范围。
第十一条 联合调处由市群工中心副主任、接访科长组织实施,协调相关单位,综合施策,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 联合调处群众信访事项,能现场妥处的,应立即办结;不能及时办理的,按《河北省信访条例》要求在60内办结;对疑难的群众信访事项可按程序上报申请延期30日办结;如还不能办结的,可申请进入三级调处。
第四章 三级调处
第十三条 三级调处即重点调处。主要对经过二级联合调处后,仍然无法解决的疑难群众信访事项进行调处。
第十四条 重点调处的群众信访事项主要包括多部门联合调处后仍无法解决的、需要市领导决策处理的、历史遗留的和重大突发的群众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 重点调处由市群工中心按照市级党政领导接访、约访和包案督访工作安排组织实施;遇有重大突发特殊的信访事项,及时上报市分管领导妥处。根据市领导决策要求,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六条 重点调处的群众信访事项,需经市群工中心研究后提出,报请市级党政分管领导接访。市群工中心负责做好相关服务、协调和督办工作。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监督考核主要对一级、二级调处的群众信访事项接待、受理、办理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八条 监督考核工作由市群工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考核目标,经过一级调处的群众信访事项,按期办结率达到80%以上,初信初访办结率达到90%以上;经过二级调处的群众信访事项,按期办结率达到95%以上。
第二十条 市群工中心每季度对各接访室和责任单位办理的群众信访事项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对办结率未达标、调处意见落实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市群工中心实行黄牌警告、挂牌督办、通报批评、重点约谈等措施限期整改。对落实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市群工中心根据信访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报市群众工作委员会同意,向组织、纪检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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