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创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实施方案

衡水市群众工作中心  #  日期:2020-05-31    来源:衡水市群众工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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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卫农基〔2011〕12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省卫生厅决定用两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创建活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大力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为载体,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强化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功能,促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综合改革,全面落实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创建目标
以县(市)为单位,落实各项创建内容,从2011年开始,利用两年时间,到2012年底创建50个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
三.创建内容
  (一)组织管理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一体化管理工作。制定本县(市)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
2.做好组织管理和落实工作,全县所有乡(镇)和行政村全部实行一体化管理。
  (二)行政管理
  1.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室,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命名规范,统一标牌。
  2.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设备配置符合《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要求。80%以上的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要求,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配备35件基本设备。
  3.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统一管理,承担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人员管理
1.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占人员总数的90%以上。
2.乡(镇)卫生院院长公开选聘,人员实行全员聘用。
  3.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后,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4.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由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聘用,签订聘用合同。乡(镇)卫生院可在本乡范围内对乡村医生进行调配。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乡、村卫生人员的业务技术和医德医风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四)业务管理
  1.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
  2.门诊登记、病历、处方等各种医疗文书按规定全县统一。
  3.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做到门诊有登记、住院有病历,用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并书写规范。
  4.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按照省卫生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各自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5.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培训等工作,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6.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严格规范诊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无医疗事故发生。
  (五)药械管理
1.乡(镇)卫生院应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和《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
2.村卫生室乡村医生配备使用药品,严格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规定的乡村医生用药范围执行。
3.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和《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
  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人员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的购置、使用和管理。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医疗器械,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投入使用。
  (六)财务管理
  1.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村卫生室要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2.要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
  3.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财务实行专账管理,建立村卫生室固定资产、药品购销等账目。
4.村卫生室建立财务账目,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七)绩效考核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成立考核组织,负责考核工作。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对村卫生室的考核工作。
  3、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经费的发放依据。
  四、实施办法与步骤
(一)创建活动以县(市)为单位开展,为期两年,分年度实施。2011年每市创建1-2个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2012年底,全省共创建50个示范县(市)。
(二)2011年3月底以前,省卫生厅制定下发《河北省创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实施方案》、《河北省创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考核评估标准》。各地根据本实施方案,2011年4月份启动创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活动。
  (三)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的考核评估,采取逐级申报的方法进行。各市卫生局在县(市)卫生局申报的基础上,于每年9月底前,按照《河北省创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 )考核评估标准》对申报的示范县(市)逐一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于当年10月15日前报省卫生厅农村与基层卫生管理处,由省卫生厅组织复核评估,对达到创建标准的示范县(市)予以命名表彰。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活动对于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管理,强化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功能,促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目标,做到领导负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狠抓落实。
  (二)制定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卫生局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创建实施计划、保障措施和检查考核制度,创建实施计划要报省卫生厅农村与基层卫生管理处备案。各地在开展创建活动中,要扎实工作,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加强督导,严格考核评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创建活动要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创建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严格按照《河北省创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考核评估标准》进行考核评估,确保创建质量。要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把我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及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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